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于:2020/7/28 16:15:17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糜女士通过司法拍卖,以总价款309万元竞拍购得了上海某处的房产,并于2016年2月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产权,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然而,手续办理完毕后,却无法顺利收房。在房屋清场过程中意外得知,涉案房产已被一份生效调解书确认归他人所有。
原来,该房产原本系华女士与康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2月,因康先生与他人产生借贷纠纷后被法院查封。同年8月,黄女士与康先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里约定该房屋归华女士所有,华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8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华女士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
了解情况后,糜女士出于安全考虑,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于2016年5月起诉至房产所在地法院,要求撤销华女士与康先生离婚调调解书中关于涉案房产的约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先生与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归黄女士所有,华女士支付康先生房屋折价款180万元的处理,并无错误。房屋产权已依据执行裁定登记在糜女士名下,现糜女士也实际控制并使用房屋,其民事权益并未受侵害,因此判决驳回了糜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糜女士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查封房产受法律保护。
本案焦点集中在: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系争房产予以处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调解书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有无损害糜女士的民事权益。
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明知系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在离婚诉讼时,协议予以处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糜女士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拍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房屋处分的约定。